(2017)粤0115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林笑娟与陈福胜、黎福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笑娟,陈福胜,黎福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241号原告:林笑娟,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告:陈福胜,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告:黎福娣,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笑娟诉被告陈福胜、黎福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笑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福胜、黎福娣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笑娟提出撤回对被告被告陈福胜、黎福娣的起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笑娟撤回对被告陈福胜、黎福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25元,由原告林笑娟负担。审 判 长 罗 敏人民陪审员 陈惠文人民陪审员 何苏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富城杨碧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