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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林笑娟与陈福胜、黎福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笑娟,陈福胜,黎福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241号原告:林笑娟,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告:陈福胜,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告:黎福娣,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笑娟诉被告陈福胜、黎福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笑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福胜、黎福娣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笑娟提出撤回对被告被告陈福胜、黎福娣的起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笑娟撤回对被告陈福胜、黎福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25元,由原告林笑娟负担。审 判 长  罗 敏人民陪审员  陈惠文人民陪审员  何苏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富城杨碧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