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姜川、汪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川,汪雨,王轲,郑健宏,郑献良,陈长琴,陈加富,张俊必,龚林杰,龚国辉,马爱花,叶甲航,叶瑞旺,杨康,杨大喜,陈芬红,付斌,付方勇,胡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403号申请执行人:姜川,男,汉族,1998年11月1日生,住江西省进贤县。被执行人:汪雨,男,汉族,1995年2月9日生,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轲,男,汉族,1996年4月18日生,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郑健宏,男,汉族,1998年6月30日生,现在南昌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被执行人:郑献良,男,汉族,1979年9月17日生,住江西省玉山县,系被执行人郑健宏之父。被执行人:陈长琴,女,汉族,1976年4月7日生,住江西省玉山县,系被执行人郑健宏之母。被执行人:陈加富,男,彝族,自报1998年12月18日生,住江西省进贤县,现在南昌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被执行人:张俊必,女,彝族,1977年6月21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被执行人陈加富之母。被执行人:龚林杰,男,汉族,1996年1月23日生,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龚国辉,男,汉族,1967年6月23日生,住江西省进贤县,系被执行人龚林杰之父。被执行人:马爱花,女,汉族,1969年10月28日生,住江西省进贤县,系被执行人龚林杰之母。被执行人:叶甲航,男,汉族,1997年2月6日生,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叶瑞旺,男,汉族,1965年11月8日生,住江西省玉山县,系被执行人叶甲航之父。被执行人:杨康,男,汉族,1999年2月22日生,现在南昌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被执行人:杨大喜,男,汉族,1971年9月20日生,住湖北省江陵县,系被执行人杨康之父。被执行人:陈芬红,女,汉族,1976年1月5日生,住江西省彭泽县,系被执行人杨康之母。被执行人:付斌,男,汉族,1998年10月29日生,现在南昌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被执行人:付方勇,男,汉族,1969年11月2日生,住江西省进贤县,系被执行人付斌之父。被执行人:胡国梅,女,汉族,1976年3月8日生,住江西省进贤县,系被执行人付斌之母。本院在执行姜川与汪雨、王轲、郑健宏、郑献良、陈长琴、陈加富、张俊必、龚林杰、龚国辉、马爱花、叶甲航、叶瑞旺、杨康、杨大喜、陈芬红、付斌、付方勇、胡国梅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川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刑一终字第81号案件(执行案号:(2016)赣01执40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 国审 判 员 厉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国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震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