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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法执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郏法执字第01091号申请人王某甲,女,1981年2月17日生。申请人王某乙,男,1950年3月26日生。被执行人刘某,男,1952年4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王某甲、王某乙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郏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某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理赔款5000元至郏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强审判员  何星布审判员  赵克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松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