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7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许海燕与奇台县登辉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燕,奇台县登辉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1307号原告:许海燕,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木萨尔县。被告:奇台县登辉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奇台县三个庄子乡老面粉厂院内。法定代表人:高登武,该合作社总经理。原告许海燕与被告奇台县登辉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许海燕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许海燕负担。审判员 霍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