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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海涛、王洪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涛,王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338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涛,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洪亮,男,1974年5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杨海涛与被执行人王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鲁0782号民初417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洪亮银行存款2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何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王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