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海涛、王洪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涛,王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338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涛,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洪亮,男,1974年5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杨海涛与被执行人王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鲁0782号民初417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洪亮银行存款2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何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王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