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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厦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厦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厦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滨海公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张毅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天津厦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轻纺经济区上高路8号。法定代表人:XX康,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厦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南港工业区)中区轻一街以南,纺四路一西轻纺大厦142室。法定代表人:XX康,经理。申请执行人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厦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厦翔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津执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负责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目前被执行人天津厦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地上在建工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