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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永大构件有限公司、浙江祥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永大构件有限公司,浙江祥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永大构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09464-7,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荣吉路858号。法定代表人:沈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祥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80907-1,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留祥路12号。法定代表人:蒋小兵。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1民初759号生效法律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祥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浙江祥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19817.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新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钟瑜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