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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魏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403号原告:魏某,女,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赵某,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小区原告魏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魏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魏某撤回诉讼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某撤诉。案件��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魏某负担。审 判 长  范思峰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人民陪审员  田忠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