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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3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世兰与李树全、董小云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兰,李树全,董小云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3389号原告:刘世兰,女,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李树全,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现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董小云,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系李树全妻子。原告刘世兰与被告李树全、董小云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世兰,被告李树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小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世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27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从2016年7月25日开始陆续从原告处购买烟、酒等货物,价值3277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李树全辩称:欠款属实。暂无力还款。原告刘世兰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欠据4份及借据2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李树全购买原告烟、酒等货物,共计欠原告货款32770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李树全支付货款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该债务系夫妻存续期间共同产生的债务,被告董小云对此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树全、董小云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刘世兰货款327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被告李树全、董小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遵江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书记员  周 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