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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刑更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清贵假释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清贵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刑更1017号罪犯陈清贵,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生,身份证���码340221197304100055,大学文化,安徽省芜湖县人,原系芜湖县交通运输局工程建设科科长。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孟湖监区服刑。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芜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清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国伟、肖红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指派干警程玲、蒲红霞出庭履行职责,罪犯陈清贵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清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九成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陈清贵符合假释条件,可以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清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执行机关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陈清贵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陈清贵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芜湖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陈清贵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4)芜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陈清贵违法所得已退缴。本院认为,罪犯陈清贵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经陈清贵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陈清贵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清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瑜山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程 非ggz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航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期刑二分之一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期刑;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