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54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州经济开发区金杭建筑机械租赁站与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经济开发区金杭建筑机械租赁站,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5455号之二原告:徐州经济开发区金杭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桥新村*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高小忠,该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申,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矿大北门科技城4#-101。法定代表人:李庆民,该公司经理。原告徐州经济开发区金杭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徐州经济开发区金杭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经济开发区金杭建筑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10元,减半收取5805元,由原告徐州经济开发区金杭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夏厚春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刘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解梦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