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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照珍、赵妮与何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照珍,赵妮,何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保167号申请人:孙照珍,女,汉族,生于1949年07月2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人:赵妮,女,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2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申请人:何波,女,汉族,生于1975年08月14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人孙照珍、赵妮与被申请人何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波银行存款21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孙照珍以其所有的旺房权证旺苍字第XXXXXXXXXXX**号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依法将被申请人何波银行存款予以冻结;2017年9月21将申请人孙照珍所有的旺房证权旺苍字第XXXXXXXXXXXXX号房屋产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财保14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杜志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迪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