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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榆社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刘七云罚金一案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刘七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1执170号申请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刘七云,男,汉族,山西省榆次区人。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刘七云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七云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七云所有的车辆,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