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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曹先周与被告何孝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先周,何孝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742号原告:曹先周。被告:何孝成。原告曹先周与被告何孝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曹先周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方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先周撤诉。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计144.5元,由原告曹先周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