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曹先周与被告何孝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先周,何孝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742号原告:曹先周。被告:何孝成。原告曹先周与被告何孝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曹先周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方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先周撤诉。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计144.5元,由原告曹先周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