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告贾艳秋、李成华、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贾艳秋,李成华,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2399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负责人:都基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玉崇,系辽宁金刚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贾艳秋,女,1983年9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李成华,男,1981年4月13日生,汉族,户籍���同上。被执行人: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李明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告贾艳秋、李成华、大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了(2016)辽0281民初4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贾艳秋名下位于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新城街润和园19号2单元6层4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现不具备处分条件,且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迟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