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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8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杨传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杨传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民初833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10303D。负责人姚贵平,行长。委托代理人邱福新,广东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微,广东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传勇,男,汉族,1976年1月1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杨传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斌、韩文文、人民陪审员唐琪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邱福新、陈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平银深圳个信贷字2014第RLXXXXX号】,其中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第一条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个人信用贷款300000元,贷款用途为购车,贷款期限为24个月,利率执行固定月利率1.89%;第三条约定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合同普遍性条款第五条第3款约定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等合同主要内容。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4年5月9日将贷款发放至被告的账户,但被告自2015年11月10日起未按约定时间还本付息,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1809.66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24961.1元,合计126770.76元(该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7年2月24日,之后的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至贷款清偿之日止);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开庭时缺席。本院查明,原告起诉事实,有其提交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个人贷款账户对账单、个人贷款业务贷款账户对账单、个人贷款业务客户还款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第一条约定,贷款金额为300000元,期限为24个月,贷款执行固定月利率1.89%。“普遍性条款”第三条约定,被告采用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法还款;第五条约定,被告拖欠本金或利息、费用的,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立即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调整为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执行;第五条还约定,被告任何一期未足额归还借款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复利。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期足额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要求被告支付罚息和复利,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传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1809.66元、利息(含罚息)22075.54元、复利2885.56元(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7年2月24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杨传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35元、财产保全费1154元,共计3989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39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   斌审 判 员 韩 文 文人民陪审员 唐   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晨(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