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巴某交通肇事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02刑初32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巴某,男,1983年5月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杭延生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9日2时40分许,被告人巴某酒后驾驶×××号本田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新城区西外环公路龙��物流出口北侧由东向西行驶向南转弯时,车辆失控与道路北侧路灯杆相撞后,又与前方堆放的料石相撞,造成其车内乘员被害人满达日娃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满达日娃系头部受到巨大外力作用,致颅脑崩裂而死亡。经鉴定,巴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5.63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巴某于2017年4月1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证人安某、敖某某和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乙醇检验报告书,法医鉴定意见��,驾驶人及车辆查询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结婚证复印件,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巴某的供述及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巴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赔偿、谅解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杭延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