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强兰英与刘玉来、马玉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兰英,刘玉来,马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205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强兰英,女,回族,1945年10月1日出生,无职业,住宁夏贺兰县。被执行人刘玉来,男,回族,1971年12月21日出生,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石嘴山市。被执行人马玉霞,女,回族,1976年10月4日出生,无职业,住宁夏石嘴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玉来、马玉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强兰英案件款212225元,申请执行费3083元,合计2153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刘玉来、马玉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强兰英案件款215308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尹国玉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陈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