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俊与周彦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恢118号张俊周彦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勉民初字第014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张俊与周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周彦军应于2016年2月1日前返还张俊购车款10万元,张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5万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张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张俊已按执行通知书将执行款履行清结。执行款5万元已兑付周彦军本人,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恢118号张俊与周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