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根仁、叶明刚等与叶明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根仁,叶明刚,叶明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2572号原告:叶根仁,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原告:叶明刚,男,195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叶明山,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原告叶根仁、叶明刚与被告叶明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根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根仁、叶明刚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袁凤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宣文代书记员 王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