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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贺保平申请执行张玲、韩秀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保平,张玲,韩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407号申请执行人贺保平,男,汉族,1956年3月27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坪桥镇尧沟行政村桃保湾村。被执行人张玲,女,汉族,1967年9月2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五里湾村。被执行人韩秀忠,男,汉族,1966年4月27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坪桥镇尧沟行政村桃保湾村。本院在执行贺保平申请执行张玲、韩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玲、韩秀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贺保平案件款10000元。2017年8月22日强制执行完毕,案件款兑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4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