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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爱琴与天能电池(芜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琴,天能电池(芜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2972号原告:王爱琴,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泾县,现住安徽省宣城市泾县。被告:天能电池(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开红。原告王爱琴诉被告天能电池(芜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肖 珍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管国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