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4财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伍维丽、曾小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伍维丽,曾小春,曾文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383号申请人:伍维丽,女,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曾小春,男,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曾文兀,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伍维丽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曾文兀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沱江路四段14号D幢2003号房屋50%的产权予以查封。申请人伍维丽以其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2号4幢4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伍维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曾文兀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产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