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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7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腾云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相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云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相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7847号原告深圳市腾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莲塘工业城C区第48栋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4174X1。法定代表人谈焕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教政,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相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瓜仔田工业区2号厂房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33599709。法定代表人王友谊。原告深圳市腾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相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腾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元,由原告深圳市腾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惠娟(兼)书记员 莫  莹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