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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20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谢建新与张维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建新,张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201执29号申请执行人:谢建新,男,1955年出生。被执行人:张维刚,男,1966年出生。本院在执行谢建新与张维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要向被执行人发放的伤残补助金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发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201民初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包 勇审判员 马 燕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波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