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覃汉文与张乐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汉文,张乐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3民初1102号原告:覃汉文,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排,武宣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乐周,男,1981年1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原告覃汉文与被告张乐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覃汉文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汉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汉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521元,减半收取计761元,由原告覃汉文负担。审判员 黄鸿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宇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