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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2执恢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琼海安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市长树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怀明、黄培昌土地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琼海安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亚市长树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怀明,黄培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恢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琼海安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 法定代表人:尚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福祥,该公司办公室职员。 委托代理人:尚建军,系尚海峰的父亲。 被执行人:三亚市长树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荔枝沟镇。 法定代表人:纪树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怀明,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亚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黄培昌,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本院在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1)琼海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琼海安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市长树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怀明、黄培昌土地转让纠纷一案中,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琼9002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共同欠申请执行人定金85000元,另外被执行人三亚市长树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300元,被执行人李怀明欠申请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手续费30000元、招待费用2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怀明名下位于三亚市XX大道X栋XX房屋及相应的分摊土地使用权【合同备案编号:XX花园XXX】。经查询,���现三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郭和平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