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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锐与成都万邦润商贸有限公司、成都万邦润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北方沁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正同贸易有限公司、自贡市贡井区中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庆华、赵一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345号申请执行人李锐。被执行人成都万邦润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北方沁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正同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中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庆华。被执行人赵一鸥。李锐与成都万邦润商贸有限公司、成都万邦润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北方沁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正同贸易有限公司、自贡市贡井区中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庆华、赵一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084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锐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2145元人民币。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李锐发现被执行人成都万邦润商贸有限公司、成都万邦润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北方沁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正同贸易有限公司、自贡市贡井区中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庆华、赵一鸥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084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理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