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钟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91刑初102号公诉机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97年8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赣州市看守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开检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杨坑中意网吧睡醒后到楼上透气,发现赣州华胜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宿舍324室门未关后进入,在进门左边最里面的床位下铺盗窃了被害人张某1的一部金黄色OPPOR9手机及现金90元,在进门左边中间床位下铺盗窃了被害人张某2的一部MEIZU手机。案发后,两部被盗手机均被公安机关扣押并于2016年7月15日发还二被害人,被盗现金90元亦已退还给被害人张某1,被告人钟某某得到了被害人张某1的书面谅解。经赣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赣市价认定[2016]39号鉴定意见认定,被盗OPPOR9手机价格为2157元、MEIZU手机价格为135元,共计2292元。2016年7月8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中意网吧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报案笔录、常住人口信息,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赣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赣市价认定[2016]39号鉴定意见,被害人张某1、张某2陈述,被告人钟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所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取得了被害人张某1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8月8日至2017年10月23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捷人民陪审员 赖树森人民陪审员 黄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赖海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