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杨焕成与杨焕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焕成,杨焕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164号原告(反诉被告):杨焕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美辰,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杨焕臻。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艳,律工作者。原告(反诉被告)杨焕成与被告(反诉原告)杨焕臻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3日、2017年2月24日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各项损失共计15797.6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9日,被告帮本村村民杨焕山栽树,原告作为村长与村文书一起在本村量路,并告知被告等人必须留出五米的路不能栽树,被告恼羞成怒,不仅出言不逊还对原告大打出手,连续两次将原告摔倒在地,造成原告头外伤、颈肩部扭挫伤、颈椎间盘突出,同村村民将原告送至高密市人民医院急诊室并住院治疗。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辩称,一、原告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且原告受伤与被告无关,系原告自己走路不小心摔倒致伤,并且原告之前就有××等。二、原告的部分诉求于法无据。三、被告也有不同程度的伤情,原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造成的损失16204.99元。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损失16204.99元。2、反诉费、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9日下午,反诉人帮杨焕山栽树,因杨焕成要求他们留出5米的路,而意见不一致导致矛盾的发生。双方矛盾升级后,被反诉人愤怒之下推倒了反诉人。因本次事故的发生,反诉人入住高密市柴沟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10天。本次事故给反诉人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6204.99元。因该次事故被反诉人存在着重大过错,理应承担反诉人的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反诉人的请求。反诉被告辩称,反诉人住院并非答辩人所致,其反诉请求不能成立,反诉人住院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况且在二人发生争执过程中,答辩人被反诉人摔倒在地,并未作出任何还手,也未对反诉人造成任何侵害后果。请求依法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因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各项损失共计15797.66元,被告因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各项损失共计16204.99元,原、被告双方均自愿承担各自的损失,不要求对方赔偿;二、双方无其他争执;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负担;反诉状103元,减半收取51.5元,由被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莉人民陪审员 范 红人民陪审员 郑凤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单秋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