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蒋武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83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负责人高新华,行长。被执行人蒋武。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蒋武信用卡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142.56及利息等。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柯执行员 赵启发执行员 李 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远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