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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8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熊永君与李玲俐、柴秀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永君,李玲俐,柴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8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永君,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身份证吗341226196702010125。被执行人:李玲俐,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柴秀山,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熊永君与被执行人李玲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玲俐、柴秀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二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多次查找未果。经网络查询李玲俐、柴秀山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也未发现李玲俐、柴秀山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李玲俐、柴秀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蔡 军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迟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