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夏平山与马鞍山洪滨丝画手工艺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平山,马鞍山洪滨丝画手工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平山,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洪滨丝画手工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负责人:袁洪滨,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马雨劳人仲案字(2017)第59号仲裁裁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鞍山洪滨丝画手工艺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084.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启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