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金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96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1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金某经与邹佳君(另案处理)合谋,由被告人金某事先采点确认,邹佳君至本区金汇镇万顺路XXX弄XXX号七楼楼道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置的合计价值人民币4116元的鱼竿、鱼漂各类渔具2包。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同案犯邹佳君的供述,辨认笔录,证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具有坦白情节,本案的损失已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私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人金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士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