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21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沈良追与岱山程泰休闲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良追,岱山程泰休闲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21民初993号原告:沈良追。被告:岱山程泰休闲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长涂镇倭井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661741690A。法定代表人:严舟波,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沈良追与被告岱山程泰休闲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沈良追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良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良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0元,由原告沈良追负担。审 判 员 任世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夏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