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天津轩实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淄博鲁旭塑料母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轩实达商贸有限公司,淄博鲁旭塑料母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783号原告:天津轩实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街道崇安里10号。法定代表人:孟垂建。被告:淄博鲁旭塑料母粒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石化公司厂南路征地界处三号沟以东。法定代表人:张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轩实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鲁旭塑料母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常规方式无��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原告天津轩实达商贸有限公司自本院通知其交纳公告费后,未按规定期限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轩实达商贸有限公司不按本院限定期限交纳公告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17元,由原告天津轩实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延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