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杨建华与梅建林、王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华,梅建林,王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2066号原告:杨建华,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波,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建林,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城县。被告:王欢,女,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城县。原告杨建华与被告梅建林、王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诉称,从2015年3月6日起,原告开始帮两被告运输煤炭,2015年7月31日,双方结算被告梅建林承认欠原告运费22万元,2016年2月15日双方第二次结算,被告承认欠原告运费25.4万元,至2016年9月19日被告还欠原告运费96000元,另2015年7月30日原告错计运费3500元,故被告尚欠原告运费合计573600元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57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运输合同的始发地在全省各地,而目的地和被告的住所地在南城,因此请求丰城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南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运输合同的始发地在丰城市,丰城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被告梅建林、王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梅建林、王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 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玉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