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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2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惠州市丰年船务有限公司与唐山万州贸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丰年船务有限公司,唐山万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民初691号原告:惠州市丰年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惠博大道228号一楼。法定代表人:刘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彬,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万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海港开发区康宁小区龙港别墅121楼。原告惠州市丰年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万州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在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丰年船务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吴贵宁审 判 员 尹忠烈审 判 员 康思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蓉书 记 员 刘东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