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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韩清有与长岭县华方物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清有,长岭县华方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676号原告:韩清有,男,1951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告:长岭县华方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辉,男,汉族,个体,住长岭县长岭镇。原告韩清有与被告长岭县华方物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清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苗建秋审判员  陈 瑜审判员  吴昕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