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叶小兰与张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兰,张德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883号原告:叶小兰,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张德友,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小兰与被告张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张德友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毛 峰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人民陪审员 钱朝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子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