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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叶小兰与张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兰,张德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883号原告:叶小兰,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张德友,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小兰与被告张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张德友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毛 峰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人民陪审员  钱朝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子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