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8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春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春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690号原告: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南段***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240619766法定代表人:施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耀,该公司员工。被告:沈春其,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春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靳春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