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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3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301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健,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文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会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