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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卢素芳与张绍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素芳,张绍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151号原告:卢素芳,女,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碧辉,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绍建,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东5段8号天府国际大厦20层、21层。负责人:赵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琳,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素芳诉被告张绍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卢素芳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5元,由原告卢素芳负担。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其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