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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5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有贤与张宝珠、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贤,张宝珠,刘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5343-1号申请人:李有贤,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张宝珠,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刘岩,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有贤与被告张宝珠、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有贤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岩(账号:×××)住房公积金10.6万元,并提供李乃宽房屋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有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岩(账号:×××、单位公积金账号:×××)住房公积金10.6万元。二、查封李乃宽位于长春市九台区佳隆花园16号住宅楼52.77平方米楼房(幢号:72、丘(地)号:2-8、九房权证字第XX**号)产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璐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