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5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5230计荣与王阿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荣,王阿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230号原告:计荣,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阿囡,女,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华,男,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系被告王阿囡的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计荣与被告王阿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计荣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计荣负担。审 判 长 袁 媛人民陪审员 凌轶伦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长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