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3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尹成祥与韩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354号(2017)吉0282民初1354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对原告尹成祥与被告桦甸市金沙河豆业有限公司、张忠生、桦甸市恒旭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韩冰、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吉0282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282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案件受理费9724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97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24元”。代理审判员 石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