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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3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尹成祥与韩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354号(2017)吉0282民初1354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对原告尹成祥与被告桦甸市金沙河豆业有限公司、张忠生、桦甸市恒旭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韩冰、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吉0282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282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案件受理费9724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97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24元”。代理审判员  石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