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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刑终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义辉、潘井刚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义辉,潘井刚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刑终146号抗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刘义辉,男,汉族,1984年2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霍邱县。2016年5月20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9日被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6日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潘井刚,男,汉族,1981年4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阜南县,住霍邱县。2016年5月20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9日被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6日被霍邱县人民法决定取保候审。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义辉、潘井刚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皖1522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义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潘井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霍邱县人民法院(2017)皖1522刑初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笑琳审判员  李传丽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章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