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转全与刘永辉、铜川华原新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转全,刘永辉,铜川华原新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张转全,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永辉,男,汉族。被执行人:铜川华原新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坡头工业园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刘永辉,该公司董事长。张转全与刘永辉、铜川华原新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转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刘永辉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150万元是从2013年10月19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本金50万元从2013年10月20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到起诉时利息160万元),铜川华原新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20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2、刘永辉和铜川华原新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6360元案件受理费。3、本案执行费39363元由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院在执行张转全与刘永辉、铜川华原新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查明铜川华原新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宗地编号为2011-6-21位于铜川市坡头工业园区耀旬路与经二路交汇处西北角49亩土地,该土地面积为35966平方米,价值为660万元人民币,本院已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予以查封,该项财产未足额交纳土地征用费,未办理土地登记。二、查明刘永辉名下有陕BJ31**号佳乐牌汽车、陕BHY0**号金杯牌汽车、陕BSK0**号金杯牌汽车、陕B009**号北斗星牌汽车,本院已对该四辆车的车户予以查封。三、冻结刘永辉的银行存款并扣划到位3020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一份除本案以外被执行人刘永辉借申请执行人200万元的还款协议,经与刘永辉及其委托律师核实,对此无异议,并同意将该200万元并入到本案中一并执行。该案到位标的3万元,未到位标的397万元及该款分项约定的利息。执行费按到位标的收取200元,由被执行人刘永辉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4执214号案件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所查封的财产具备评估拍卖时,依法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代理审判员 杨 鸿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