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洁诺纸业制品厂与中山市美京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洁诺纸业制品厂,中山市美京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1911号原告:中山市古镇洁诺纸业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袁业强,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市美京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朱荣超。原告中山市古镇洁诺纸业制品厂与被告中山市美京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中山市古镇洁诺纸业制品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古镇洁诺纸业制品厂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洁诺纸业制品厂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长 谭震华审判员 黎 妙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壹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