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1103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江西华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杨仁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华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杨仁伍,黄冬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1103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华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俊,执行经理。被执行人杨仁伍,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黄冬仙,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2015)广执字1322号执行裁书,于2017年6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冬仙在中国农业银行广丰支行桐畈分理处账号为62×××77的账户存款1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7863.42元),现因被执行人黄冬仙已部分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冬仙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勍旻 来源:百度搜索“”